【Mandy Tian】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5月20日第24條(受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理)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因為修法改成: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得由「主管長官」...
【Peter Chung】評論
備份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5月20日 第24條(受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理)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因為修法改成: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得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所以覺得 原題目: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由下列何者為之? 改成: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懲戒,由下列何者為之? 選項改成:得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