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47下列有關糾舉權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監察委員對於糾舉案不得改提為彈劾案
(B)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就依公務人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處理
(C)糾舉案需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提議,三人以上之審查和決定
(D)監察委員對於某一公務員之違法或失職情事,認為應先予以停職或作急速處分時,得行使糾舉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81538
統計:A(372),B(140),C(182),D(125),E(0)

用户評論

imitation】評論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對於糾舉案,不依前條規定處理或處理後監察委員二人以上認為不當時,得改提彈劾案。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不依前條規定處分或決定不應處分,如被糾舉人員因改被彈劾而受懲戒時,其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應負失職責任。

司法浪人】評論

(A)監察法§22

Schein_地特三等上榜】評論

監察法 第 19 條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D),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C),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第 21 條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除關於刑事或軍法部份另候各該管機關依法辦理外,至遲應於一個月內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處理(B),並得先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監察院聲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