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有關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提起共同訴願
(B)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反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提起訴願
(C)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該第三人提起訴願
(D)訴願決定之拘束力及於依訴願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參加訴願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
統計:A(5),B(2),C(2),D(11),E(0)

用户評論

dephny-坐四望三感恩】評論

(A)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提起共同訴願 --依第28條  應該是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至於提起共同訴願,則依第21條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B)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反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提起訴願 --依第18條  應該是不用經過允許(這部分不確定啊,先做不負責任聲明)(C)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該第三人提起訴願 --依第28條  應該是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D)訴願決定之拘束力及於依訴願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參加訴願人訴願法 第 18 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

clare】評論

(C)參照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

黃婷芳】評論

B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所以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1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限於利害關係相反之人才能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至於非利害關係相反之人,不得依前述規定起訴,應自行提起訴願以求救濟,如果未提起訴願,基於訴願前置主義,原則上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http://tcbstory.blogspot.com/2017/09/044.html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律生活小故事

Damaris】評論

(A)依訴願法第21條第一項:「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nn(B)訴願法第28條第一項:「與訴願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C)訴願法第28條第二項:「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D)訴願法第31條:「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經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其參加或允許其參加而未參加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