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公司,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百分之四十九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電信法 【修正日期】民國96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96年7月11日第12條(第一類電信事業營業執照)【相關罰則】第一項~§57;第三項、第五項~§62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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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電信法 【修正日期】民國96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96年7月11日第12條(第一類電信事業營業執照)【相關罰則】第一項~§57;第三項、第五項~§62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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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電信法 【修正日期】民國96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96年7月11日第12條(第一類電信事業營業執照)【相關罰則】第一項~§57;第三項、第五項~§62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