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孫國維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訓誡:由法官執行,於一定期日通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官當庭向少年指明其行為不當之處,告知法律後果,曉諭應遵守之事項,並訓勉少年不要再犯。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於例假日到法院為3至10次之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透過個別或群體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 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的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定。 安置輔導: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以下簡稱安置機構)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規定許可設立辦理安置輔導業務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準用之。第50條 <----- 選項 (A)、(B)對於少年之訓誡,應由少年法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