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習生】評論
【同步記憶】 土法§20 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大陸地區在臺取得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16一、 未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二年內)出售。二、 與核准計畫用途使用情形不符之情事者,應予制止,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一年內)出售。三、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之使用者,應予制止,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六個月內)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