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依據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下列何者不屬「送出基地」?
(A)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保存或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
(B)為改善都巿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
(C)私有都巿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D)已開闢之都巿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3171
統計:A(11),B(9),C(8),D(47),E(0)

用户評論

【用戶】Chasin Cheng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六條 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一、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二、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前項第一款之認定基準及程序,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其坵形應完整,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但因法令變更致不能建築使用者,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無法合併建築之小建築基地,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