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4 依建築法規定起造人於領得建造執照之日起,應於多久時限內開工?(A)3 個月 (B) 6個月 (C) 1年 (D) 2年
【評論內容】
第四十一條 起造人自接獲通知領取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執照予以廢止。
【評論主題】18 建築法之適用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A)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B)實施綜合計畫地區(C)經內政部指定地區 (D)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
【評論內容】
第三條 本法適用地區如左: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三、經內政部指定地區。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42 下列何者不屬於建築法所稱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A)3 樓以上的市立圖書館 (B)總樓地板面積 800 平方公尺的超級市場(C)5 樓以下的集合住宅 (D)總樓地板面積 600 平方公尺的農會營業
【評論內容】
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
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二、舞廳(場)、歌廳、夜總會、俱樂部、加以區隔或包廂式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
三、酒家、酒吧、酒店、酒館。
四、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遊泳場、室內撞球場、體育館、說書場、育樂中心、視聽伴唱遊藝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健身中心、技撃館、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五、旅館類、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寄宿舍。
六、總樓地板面積在五...
【評論主題】36 依據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下列何者不屬「送出基地」?(A)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保存或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B)為改善都巿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C)私有都巿計畫
【評論內容】
第六條 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一、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二、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前項第一款之認定基準及程序,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其坵形應完整,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但因法令變更致不能建築使用者,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無法合併建築之小建築基地,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5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章「容積設計」第 164 條之 1 之規定,20 層樓集合住宅之挑空位置得設於何種空間之上方?(A)臥室 (B)廚房 (C)客廳 (D)住宅單位之任一處
【評論內容】第一百六十四條 之一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者,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並限於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 二、挑空部分每處面積不得小於十五平方公尺,各處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 三、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旁側之未挑空部分上、下樓層高度合計不得超過六公尺。 四、同一戶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之複層式構造設計時,其樓層高度最高不得超過四‧二公尺。 五、建築物設置不超過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之夾層者,僅得於地面層或最上層擇一處設置。 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之建築物,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制。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未設計挑空者,除有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外,地面一層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二公尺,其餘各樓層之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六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