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2.檢察官得否再對甲之犯行,以觸犯刑法第185 條之 3 第 2 項之酒後駕駛致重傷罪提起公訴?(13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4255
統計:A(234),B(271),C(230),D(14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第188 189條

用户評論

李奕璇】評論

(A) 民法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B) 民法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C) 民法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應該只有前者才行喔因為依188條"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

Jay Chen】評論

定作任不是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嗎?怎麼一下要負責一下不用負責˙˙˙好亂@@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樓上,我上網搜尋"承攬、連帶",出現的都是職災方面,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25條。跟本題問的損害他人權利應該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