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下列何者非屬銀行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規範之「利害關係人」範圍?
(A)銀行負責人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B)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職員之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C)銀行投資之企業轉投資之企業,而無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所列情形者
(D)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職員之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0607
統計:A(40),B(69),C(239),D(31),E(0)

用户評論

【用戶】吳壹庭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33-1 條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n一 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n 內之姻親。n二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n 事業。n三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n 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n四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n 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n 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n五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n 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用戶】吳壹庭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33-1 條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n一 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n 內之姻親。n二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n 事業。n三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n 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n四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n 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n 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n五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n 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