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壹庭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33-1 條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n一 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n 內之姻親。n二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n 事業。n三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n 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n四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n 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n 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n五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n 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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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3-1 條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n一 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n 內之姻親。n二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n 事業。n三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n 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n四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n 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n 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n五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n 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