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麻雀】評論
藥師法第十七條 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這題超壞只差在"應"和"得"......
【可愛a小林】評論
藥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本法第十七條所稱他藥,指不同成分、含量、劑量或劑型之藥品而言。
【仔哥】評論
藥師法 第17條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他藥:不同成分、含量、劑量、劑型(不包含廠牌)比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6條醫師處方之藥物未註明不可替代者,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物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或同功能類別其他廠牌特殊材料替代,並應告知保險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