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山日光Ninko】評論
1.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n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法規,規章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法規,規章,規約2.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n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基於法律之授權)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基於自治條例之授權)3.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4.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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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自治條例、規則無效時,分別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縣政府函告無效;委辦規則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