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appyandsa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227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不完全給付之構成要件:1. 契約已經成立且有效存在,當事人間有契約義務之存在: 所謂契約義務,包含有主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如保密義務、協力義務等等)。2.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直接規定以不完全給付之事由可歸責債務人為限定。3. 債務人有責任能力: 債務人須有責任能力,方有對於違反法律之行為負擔損害賠償之能力。不完全給付之類型:1. 瑕疵給付:債務人給付之數量或品質不符。2. 加害給付:債務人之給付不但有瑕疵,且因瑕疵致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