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oyce S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二、給付期限: 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2.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會勞工局由此可知,題目為「非」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且申請人年滿50歲,所以給付應為【9】個月。考選部公佈的正確答案亦為【C】。請求修改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