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裕唐】評論
(A)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內另一場所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時,得採用共同申報或個別申報等方式 消署預字第1031113757號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內另一場所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時,得採用共同申報或個別申報等方式,至於另一場所之區分所有權人是否有分擔專用部分或共用部分之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義務,應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或其內部之約定辦理(B)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如經消防機關審查及勘查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合格者,不須辦理當次檢修申報 消署預字第1021114496號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如經消防機關審查及勘查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合格者,考量其已達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目的,仍得比照取得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許可之場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