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 依消防法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違反第 21 條之 1 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新臺幣多少罰鍰?(A) 5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B) 3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C) 2 萬元以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消防法第 43-1 條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A)

【評論主題】7 依消防法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違反第 21 條之 1 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新臺幣多少罰鍰?(A) 5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B) 3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C) 2 萬元以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消防法第 43-1 條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A)

【評論主題】7 依消防法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違反第 21 條之 1 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新臺幣多少罰鍰?(A) 5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B) 3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C) 2 萬元以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消防法第 43-1 條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A)

【評論主題】7 依消防法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違反第 21 條之 1 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新臺幣多少罰鍰?(A) 5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B) 3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C) 2 萬元以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消防法第 43-1 條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A)

【評論主題】7 依消防法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違反第 21 條之 1 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新臺幣多少罰鍰?(A) 5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B) 3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C) 2 萬元以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消防法第 43-1 條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A)

【評論主題】17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非為一般爆竹煙火?(A)升空類 (B)摔炮類(C)舞台煙火類 (D)煙霧類

【評論內容】O(A) 升空類    爆細2-五、O(B) 摔炮類    爆細2-八、X(C) 舞台煙火類    爆3-二、專業爆竹煙火(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O(D) 煙霧類    爆細2-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一般爆竹煙火,其種類如下:一、火花類。二、旋轉類。三、行走類。四、飛行類。五、升空類。(A)六、爆炸音類。七、煙霧類。(D)八、摔炮類。(B) 九、其他類。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爆竹煙火分類如下:一、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二、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評論主題】16 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B)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C)應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 1 次(D)每年至少實施災害防救器材設備功能

【評論內容】O(A) 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     災28O(B) 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災28O(C) 應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 1 次     災28X(D) 每年至少實施災害防救器材設備功能測試 1 次     災細13: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災害防救法第 28 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及整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A),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C)。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B)。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D),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C),並得隨時為之。

【評論主題】15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明知不實災害訊息而通報者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B)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金(C)科新臺幣 3

【評論內容】災害防救法第 53 條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9 條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評論主題】14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死亡者給予 1 次撫卹金 90 個基數(B)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C)傷病者所需費用由中央政府核發(D

【評論內容】O(A) 死亡者給予 1 次撫卹金 90 個基數O(B) 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X(C) 傷病者所需費用由中央政府核發     給付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及核發。O(D) 因傷病給付基數,以公務人員委任第 5 職等年功俸最高月支俸額為準災害防救法第 61 條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得另發給津貼;如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請領給付: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A)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D)第一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B)第一項發給津貼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公共事業核發。第一項給付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及核發。(C)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應變事項。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實施時機、處理人員、程序、危險標誌之張貼、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7 依消防法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違反第 21 條之 1 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新臺幣多少罰鍰?(A) 5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B) 3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C) 2 萬元以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消防法第 43-1 條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A)

【評論主題】13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整備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災害防救演習(B)災害防救物資之儲備及檢查(C)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 (D)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評論內容】(A) 災害防救演習第 23 條 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B) 災害防救物資之儲備及檢查第 23 條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C) 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第 23 條 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D) 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第 27 條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A)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B)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C)九、定期調查、整備政府與民間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十、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十一、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二、同意內政部選擇損失最小之方法,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以維持電波暢通。內政部對於前項因協商達成改善方案,或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致造成相對人損失,應給付相當之補償。前項之損失補償,應以協議為之,作成協議書,並得為執行名義。有關損失補償之程序、方法、期限、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第 27 條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損失查報、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十、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十一、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十二、鐵路、道路、橋梁、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D)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十五、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前項災害應變措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應變事項。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實施時機、處理人員、程序、危險標誌之張貼、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2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各級政府於災害應變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安置與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鄉公所於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撤離及安置(B)鄉公所對於有妨礙救災之物件,應勸告或強制

【評論內容】O(A) 鄉公所於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撤離及安置O(B) 鄉公所對於有妨礙救災之物件,應勸告或強制除去該物件O(C) 妨礙救災物件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X(D) 鄉公所對於有擴大災害之物件,僅能實施勸告所有權人除去     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A)。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D)該設備或物件(B),並作適當之處置。第 55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強制措施或適當處置(C)。二、未取得臨時通行證,而進入各該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劃定警戒區域,或命離去而不離去。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各該機關依同款規定指定之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通行。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該機關依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所為之拆除或移除處分。五、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緊急應變所需之警報訊號。

【評論主題】11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規避徵用處分之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B)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C)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

【評論內容】(C)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災害防救法第 54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該機關依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八款規定所為之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處分。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政府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之處分。第 30 條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指揮官指定執行之各該機關名義為之: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海岸巡防、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與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受災地區分配及協調聯繫。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評論主題】10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目的,得採取下列何項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A)財政與國土 (B)法律與國防(C)法律與財政金融 (D)國土與國防

【評論內容】(C) 法律與財政金融災害防救法第 5 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評論主題】6 依消防法規定,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 15 條之 3 規定,容器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加合格標示即銷售,下列罰則何者錯誤?(A)得按次處罰(B)處罰鍰後並通知限期改善(C)得予以 30 日以下之

【評論內容】O(A) 得按次處罰O(B) 處罰鍰後並通知限期改善X(C) 得予以 30 日以下之拘役處分O(D) 其容器並得沒入銷毀法規名稱:消防法第 15-3 條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始得申請個別認可。容器應依前項個別認可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銷售。第一項所定容器,其製造或輸入業者申請認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認可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撤銷、廢止、延展、合格標示停止核發、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所定容器之規格、構造、材質、熔接規定、標誌、塗裝、使用年限、認可試驗項目、批次認定、抽樣數量、試驗結果之判定、合格標示之規格與附加方式、不合格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所定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認可證書、第二項所定合格標示之核發、第三項所定型式認可證書核(換)發、變更、合格標示停止核發、撤銷、廢止、延展,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辦理之。前項所定專業機構辦理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合格標示之核發、型式認可證書核(換)發、變更、延展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該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五項所定專業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儀器設備與人員、程序、應備文件、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變更、延展、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停止執行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42-2 條零售業者、專業機構、容器製造、輸入業者或容器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B),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A):一、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容器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加合格標示即銷售。二、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或申報之規定。三、專業機構違反第十五條之三第七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儀器設備與人員、資料之建置、保存或申報之規定。四、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未於容器之檢驗期限屆滿前送至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仍繼續使用,或容器逾使用年限仍未汰換。五、容器檢驗機構違反第十五條之四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儀器設備與人員、資料之建置、保存或申報之規定。有前項第一款違規情形者,其容器並得沒入銷毀(D)。

【評論主題】4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規定,救護車依法所施行之定期消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每半個月應至少 1 次 (B)每月應至少 1 次(C)每月應至少 3 次 (D)每 2 個月應至少 1 次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救護車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施行之(B)定期消毒,每月應至少一次,並留存紀錄以供衛生主管機關查核。醫院收治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一定傳染病或疑似一定傳染病之病人,經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報告該管主管機關並經其證實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結果及應採行之必要措施,通知運送救護車所屬之機關(構)。

【評論主題】1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區受災企業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機構貸款之利息補貼,於週轉金最長 X 年、資本性融資最長 Y 年。X、Y 各為下列何者? (A) X=2、Y=2 (B) X=1

【評論內容】

口訣:一週三本。  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法規名稱:災害防救法第 49 條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協處。前項發生營運困難企業之認定、協處措施與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予以展延,或予以利息之減免。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第三項合意展延或減免期間之利息損失,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貼金融機構。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於其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機構之貸款,其貸款之利息,於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之範圍內,予以補貼。前項貸款必要時,由相關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前二項補貼範圍、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7 依消防法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違反第 21 條之 1 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新臺幣多少罰鍰?(A) 5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B) 3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C) 2 萬元以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消防法第 43-1 條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A)

【評論主題】22 所謂無開口樓層係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那一項規定?(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O(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B)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C)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X(D)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評論主題】7 依消防法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違反第 21 條之 1 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新臺幣多少罰鍰?(A) 5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B) 3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C) 2 萬元以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消防法第 43-1 條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A)

【評論主題】22 所謂無開口樓層係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那一項規定?(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O(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B)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C)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X(D)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評論主題】13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整備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災害防救演習(B)災害防救物資之儲備及檢查(C)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 (D)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評論內容】(A) 災害防救演習第 23 條 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B) 災害防救物資之儲備及檢查第 23 條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C) 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第 23 條 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D) 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第 27 條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A)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B)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C)九、定期調查、整備政府與民間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十、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十一、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二、同意內政部選擇損失最小之方法,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以維持電波暢通。內政部對於前項因協商達成改善方案,或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致造成相對人損失,應給付相當之補償。前項之損失補償,應以協議為之,作成協議書,並得為執行名義。有關損失補償之程序、方法、期限、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第 27 條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損失查報、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十、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十一、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十二、鐵路、道路、橋梁、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D)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十五、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前項災害應變措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應變事項。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實施時機、處理人員、程序、危險標誌之張貼、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5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明知不實災害訊息而通報者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B)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金(C)科新臺幣 3

【評論內容】災害防救法第 53 條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9 條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評論主題】17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非為一般爆竹煙火?(A)升空類 (B)摔炮類(C)舞台煙火類 (D)煙霧類

【評論內容】O(A) 升空類    爆細2-五、O(B) 摔炮類    爆細2-八、X(C) 舞台煙火類    爆3-二、專業爆竹煙火(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O(D) 煙霧類    爆細2-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一般爆竹煙火,其種類如下:一、火花類。二、旋轉類。三、行走類。四、飛行類。五、升空類。(A)六、爆炸音類。七、煙霧類。(D)八、摔炮類。(B) 九、其他類。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爆竹煙火分類如下:一、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二、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評論主題】14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死亡者給予 1 次撫卹金 90 個基數(B)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C)傷病者所需費用由中央政府核發(D

【評論內容】O(A) 死亡者給予 1 次撫卹金 90 個基數O(B) 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X(C) 傷病者所需費用由中央政府核發     給付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及核發。O(D) 因傷病給付基數,以公務人員委任第 5 職等年功俸最高月支俸額為準災害防救法第 61 條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得另發給津貼;如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請領給付: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A)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D)第一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B)第一項發給津貼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公共事業核發。第一項給付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及核發。(C)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應變事項。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實施時機、處理人員、程序、危險標誌之張貼、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1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規避徵用處分之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B)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C)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

【評論內容】(C)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災害防救法第 54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該機關依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八款規定所為之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處分。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政府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之處分。第 30 條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指揮官指定執行之各該機關名義為之: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海岸巡防、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與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受災地區分配及協調聯繫。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評論主題】10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目的,得採取下列何項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A)財政與國土 (B)法律與國防(C)法律與財政金融 (D)國土與國防

【評論內容】(C) 法律與財政金融災害防救法第 5 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評論主題】7 依消防法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違反第 21 條之 1 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新臺幣多少罰鍰?(A) 5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B) 3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C) 2 萬元以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消防法第 43-1 條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A)

【評論主題】16 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B)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C)應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 1 次(D)每年至少實施災害防救器材設備功能

【評論內容】O(A) 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     災28O(B) 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災28O(C) 應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 1 次     災28X(D) 每年至少實施災害防救器材設備功能測試 1 次     災細13: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災害防救法第 28 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及整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A),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C)。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B)。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D),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C),並得隨時為之。

【評論主題】12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各級政府於災害應變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安置與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鄉公所於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撤離及安置(B)鄉公所對於有妨礙救災之物件,應勸告或強制

【評論內容】O(A) 鄉公所於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撤離及安置O(B) 鄉公所對於有妨礙救災之物件,應勸告或強制除去該物件O(C) 妨礙救災物件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X(D) 鄉公所對於有擴大災害之物件,僅能實施勸告所有權人除去     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A)。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D)該設備或物件(B),並作適當之處置。第 55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強制措施或適當處置(C)。二、未取得臨時通行證,而進入各該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劃定警戒區域,或命離去而不離去。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各該機關依同款規定指定之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通行。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該機關依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所為之拆除或移除處分。五、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緊急應變所需之警報訊號。

【評論主題】4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規定,救護車依法所施行之定期消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每半個月應至少 1 次 (B)每月應至少 1 次(C)每月應至少 3 次 (D)每 2 個月應至少 1 次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救護車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施行之(B)定期消毒,每月應至少一次,並留存紀錄以供衛生主管機關查核。醫院收治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一定傳染病或疑似一定傳染病之病人,經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報告該管主管機關並經其證實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結果及應採行之必要措施,通知運送救護車所屬之機關(構)。

【評論主題】6 依消防法規定,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 15 條之 3 規定,容器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加合格標示即銷售,下列罰則何者錯誤?(A)得按次處罰(B)處罰鍰後並通知限期改善(C)得予以 30 日以下之

【評論內容】O(A) 得按次處罰O(B) 處罰鍰後並通知限期改善X(C) 得予以 30 日以下之拘役處分O(D) 其容器並得沒入銷毀法規名稱:消防法第 15-3 條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始得申請個別認可。容器應依前項個別認可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銷售。第一項所定容器,其製造或輸入業者申請認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認可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撤銷、廢止、延展、合格標示停止核發、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所定容器之規格、構造、材質、熔接規定、標誌、塗裝、使用年限、認可試驗項目、批次認定、抽樣數量、試驗結果之判定、合格標示之規格與附加方式、不合格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所定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認可證書、第二項所定合格標示之核發、第三項所定型式認可證書核(換)發、變更、合格標示停止核發、撤銷、廢止、延展,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辦理之。前項所定專業機構辦理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合格標示之核發、型式認可證書核(換)發、變更、延展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該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五項所定專業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儀器設備與人員、程序、應備文件、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變更、延展、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停止執行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42-2 條零售業者、專業機構、容器製造、輸入業者或容器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B),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A):一、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容器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加合格標示即銷售。二、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或申報之規定。三、專業機構違反第十五條之三第七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儀器設備與人員、資料之建置、保存或申報之規定。四、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未於容器之檢驗期限屆滿前送至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仍繼續使用,或容器逾使用年限仍未汰換。五、容器檢驗機構違反第十五條之四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儀器設備與人員、資料之建置、保存或申報之規定。有前項第一款違規情形者,其容器並得沒入銷毀(D)。

【評論主題】3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場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串接使用量在 100 公斤以上,容器與用火設備應保持 2 公尺以上距

【評論內容】X(A) 串接使用量在 100 公斤以上,容器與用火設備應保持 2 公尺以上距離     73-1 二、超過一百二十公斤至三百公斤以下者X(B) 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 128 公斤     73-1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O(C) 串接使用量為 250 公斤,不需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73-1超過三百公斤至一千公斤以下者,才需要。X(D) 串接使用量在 300 公斤以上,未滿 600 公斤者,應設有安全距離     73-1 四、串接使用量在超過六百公斤至一千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三款規定外,容器與第一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十六點九七公尺以上,與第二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十一點三一公尺以上。但設有防爆牆者,不在此限。法規名稱: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1 條容器串接使用場所(B)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者:(一)容器應設置於屋外。但設置於屋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二)有嚴禁煙火標示。(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四)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五)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依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進行安裝並完成竣工檢查。(六)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為一百十毫米以上,不得扭曲及纏繞;超過一點八公尺,應設置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燃氣用軟管及燃氣導管應符合國家標準,銜接處應有防止脫落裝置。(七)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二、串接使用量在(A)超過一百二十公斤至三百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容器並應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三、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三百公斤至一千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二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C)(二)容器放置於屋外者,應設有柵欄、容器櫃或圍牆等措施,其上方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三)應設置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竣工檢查完成後十五日內,將竣工檢查資料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第一項場所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串接使用量得分別計算。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發現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供氣:一、容器置於地下室。二、無嚴禁煙火標示。三、使用或備用之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四、未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五、違反第七十三條之二規定。

【評論主題】2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有關爆竹煙火監督人設置及管理,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應依法設置 (B)販賣場所管制量 30 倍以上,應依法設置 (C)選任 15 日內

【評論內容】O(A)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應依法設置O(B) 販賣場所管制量 30 倍以上,應依法設置O(C) 選任 15 日內,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法規名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8 條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B)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A)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責其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安全防護計畫修正時,亦同。(C)爆竹煙火監督人選任後十五日內,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費用由受訓人員自行負擔。X(D) 初訓時間不得少於 18 小時初訓不得少於 24 小時,複訓不得少於 8 小時法規名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第 8 條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為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或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儲存、販賣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爆竹煙火監督人任職期間,每二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訓練之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其課程如下:一、消防常識及消防安全設備維護、操作。二、火災及爆炸預防。三、自衛消防編組。四、火藥常識。五、爆竹煙火管理法令介紹。六、場所安全管理及安全防護計畫。七、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活動規劃。八、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操作實務。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複訓之時間,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課程如下: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實務探討。二、爆竹煙火管理法令介紹。三、安全防護計畫探討。四、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實務探討。

【評論主題】1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區受災企業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機構貸款之利息補貼,於週轉金最長 X 年、資本性融資最長 Y 年。X、Y 各為下列何者? (A) X=2、Y=2 (B) X=1

【評論內容】

口訣:一週三本。  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法規名稱:災害防救法第 49 條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協處。前項發生營運困難企業之認定、協處措施與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予以展延,或予以利息之減免。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第三項合意展延或減免期間之利息損失,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貼金融機構。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於其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機構之貸款,其貸款之利息,於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之範圍內,予以補貼。前項貸款必要時,由相關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前二項補貼範圍、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2 所謂無開口樓層係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那一項規定?(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O(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B)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C)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X(D)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評論主題】22 所謂無開口樓層係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那一項規定?(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O(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B)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C)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X(D)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評論主題】22 所謂無開口樓層係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那一項規定?(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O(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B)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C)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X(D)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評論主題】22 所謂無開口樓層係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那一項規定?(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O(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B)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C)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X(D)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評論主題】22 所謂無開口樓層係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那一項規定?(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O(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B)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C)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X(D)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評論主題】22 所謂無開口樓層係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那一項規定?(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O(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B)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C)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X(D)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評論主題】22 所謂無開口樓層係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那一項規定?(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O(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B)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C)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X(D)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評論主題】8 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申請機構者,應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 10 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 2 人 (B)機構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每次延展期限為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O(A)申請機構者,應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 10 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 2 人第 3 條四、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

 

O(B)機構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每次延展期限為 3 年第 6 條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其應記載之事項如下:第 16 條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許可,每次延展期限為三年:

 

X(C)機構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10 件以上,1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第 19 條二、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O(D)檢修報告書至少保存 5 年第 12 條檢修機構應備置檢修場所清冊及相關檢修報告書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評論主題】28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場所何者屬於乙類場所?(A)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B)榮譽國民之家 (C)托嬰中心 (D)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評論內容】

(A)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乙六。

(B)榮譽國民之家。甲六。

(C)托嬰中心。甲六。

(D)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甲六。

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六)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二、乙類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評論主題】22 所謂無開口樓層係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那一項規定?(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O(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B)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C)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X(D)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評論主題】8 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申請機構者,應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 10 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 2 人 (B)機構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每次延展期限為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O(A)申請機構者,應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 10 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 2 人第 3 條四、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

 

O(B)機構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每次延展期限為 3 年第 6 條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其應記載之事項如下:第 16 條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許可,每次延展期限為三年:

 

X(C)機構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10 件以上,1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第 19 條二、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O(D)檢修報告書至少保存 5 年第 12 條檢修機構應備置檢修場所清冊及相關檢修報告書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評論主題】28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場所何者屬於乙類場所?(A)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B)榮譽國民之家 (C)托嬰中心 (D)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評論內容】

(A)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乙六。

(B)榮譽國民之家。甲六。

(C)托嬰中心。甲六。

(D)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甲六。

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六)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二、乙類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評論主題】22 所謂無開口樓層係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那一項規定?(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O(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B)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C)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X(D)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評論主題】8 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申請機構者,應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 10 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 2 人 (B)機構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每次延展期限為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O(A)申請機構者,應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 10 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 2 人第 3 條四、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

 

O(B)機構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每次延展期限為 3 年第 6 條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其應記載之事項如下:第 16 條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許可,每次延展期限為三年:

 

X(C)機構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10 件以上,1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第 19 條二、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O(D)檢修報告書至少保存 5 年第 12 條檢修機構應備置檢修場所清冊及相關檢修報告書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評論主題】22 所謂無開口樓層係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那一項規定?(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O(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B)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C)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X(D)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評論主題】28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場所何者屬於乙類場所?(A)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B)榮譽國民之家 (C)托嬰中心 (D)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評論內容】

(A)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乙六。

(B)榮譽國民之家。甲六。

(C)托嬰中心。甲六。

(D)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甲六。

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六)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二、乙類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評論主題】22 所謂無開口樓層係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那一項規定?(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O(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B)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C)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X(D)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評論主題】8 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申請機構者,應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 10 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 2 人 (B)機構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每次延展期限為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O(A)申請機構者,應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 10 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 2 人第 3 條四、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

 

O(B)機構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每次延展期限為 3 年第 6 條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其應記載之事項如下:第 16 條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許可,每次延展期限為三年:

 

X(C)機構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10 件以上,1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第 19 條二、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O(D)檢修報告書至少保存 5 年第 12 條檢修機構應備置檢修場所清冊及相關檢修報告書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評論主題】28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場所何者屬於乙類場所?(A)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B)榮譽國民之家 (C)托嬰中心 (D)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評論內容】

(A)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乙六。

(B)榮譽國民之家。甲六。

(C)托嬰中心。甲六。

(D)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甲六。

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六)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二、乙類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評論主題】8 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申請機構者,應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 10 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 2 人 (B)機構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每次延展期限為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O(A)申請機構者,應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 10 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 2 人第 3 條四、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

 

O(B)機構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每次延展期限為 3 年第 6 條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其應記載之事項如下:第 16 條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許可,每次延展期限為三年:

 

X(C)機構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10 件以上,1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第 19 條二、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O(D)檢修報告書至少保存 5 年第 12 條檢修機構應備置檢修場所清冊及相關檢修報告書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評論主題】22 所謂無開口樓層係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那一項規定?(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O(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B)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C)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X(D)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評論主題】28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場所何者屬於乙類場所?(A)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B)榮譽國民之家 (C)托嬰中心 (D)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評論內容】

(A)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乙六。

(B)榮譽國民之家。甲六。

(C)托嬰中心。甲六。

(D)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甲六。

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六)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二、乙類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評論主題】22 所謂無開口樓層係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那一項規定?(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O(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B)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C)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X(D)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評論主題】8 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申請機構者,應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 10 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 2 人 (B)機構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每次延展期限為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O(A)申請機構者,應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 10 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 2 人第 3 條四、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

 

O(B)機構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每次延展期限為 3 年第 6 條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其應記載之事項如下:第 16 條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許可,每次延展期限為三年:

 

X(C)機構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10 件以上,1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第 19 條二、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O(D)檢修報告書至少保存 5 年第 12 條檢修機構應備置檢修場所清冊及相關檢修報告書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評論主題】28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場所何者屬於乙類場所?(A)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B)榮譽國民之家 (C)托嬰中心 (D)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評論內容】

(A)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乙六。

(B)榮譽國民之家。甲六。

(C)托嬰中心。甲六。

(D)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甲六。

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六)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二、乙類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評論主題】8 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申請機構者,應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 10 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 2 人 (B)機構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每次延展期限為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O(A)申請機構者,應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 10 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 2 人第 3 條四、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

 

O(B)機構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每次延展期限為 3 年第 6 條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其應記載之事項如下:第 16 條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許可,每次延展期限為三年:

 

X(C)機構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10 件以上,1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第 19 條二、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O(D)檢修報告書至少保存 5 年第 12 條檢修機構應備置檢修場所清冊及相關檢修報告書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評論主題】22 所謂無開口樓層係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那一項規定?(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O(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B)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C)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X(D)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評論主題】28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場所何者屬於乙類場所?(A)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B)榮譽國民之家 (C)托嬰中心 (D)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評論內容】

(A)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乙六。

(B)榮譽國民之家。甲六。

(C)托嬰中心。甲六。

(D)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甲六。

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六)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二、乙類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評論主題】昔者宋國有田夫,常衣緼黂,僅以過冬。暨春東作,自曝於日,不知天下之有廣廈隩室,綿纊狐貉。顧謂其妻曰:「負日之暄,人莫知者;以獻吾君,將有重賞。」(《列子.揚朱》)下列成語最切合上文意旨的是:(A)信賞

【評論內容】

(A)信賞必罰:有功必賞,有過必罰。形容賞罰嚴明。

《韓非子.外儲說右上》:「信賞必罰,其足以戰。」《漢書.卷八.宣帝紀.贊》:「孝宣之治,信賞必罰。」

【評論主題】《(EQ》(Emotional Intelligence)一書作者丹尼爾.高曼(Daniel Goleman)認為其書中所闡揚的:自我覺察、自律、同理心與社會技巧等重要理念,都和傳統中國文化的深層價值

【評論內容】

篇名:衛靈公(十四)

主題:論修身

子曰:「躬自厚,而薄責於人,則遠怨矣!」

注釋

1. 躬自厚:要求自己嚴苛。本當作「躬自厚責」,「責」字從下省略。躬自,猶言自己。躬,自身。厚,嚴、重。

2. 薄責於人:對人要求、責備少;亦即寬厚待人。薄,少。責,要求、責備。

3. 遠:音ㄩㄢˋ,動詞,遠離。

章旨

修身之道,在嚴以律己,寬以待人。

語譯

孔子說:「要求自己嚴苛一點,少責備他人,那麼就會遠離別人對你的怨恨了!」

【評論主題】40 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規定,有關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間為幾年?(A)3 年 (B)4 年 (C)5 年 (D)6 年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13 條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五個月內,得由申請人檢附原型式認可書及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向登錄機構申請展延,經審查核可者,換發型式認可書,每次展延期間為五年。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評論主題】39 下列場所何者得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A)樓地板面積合計 550 平方公尺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B)樓地板面積合計 1100 平方公尺之老人福利機構 (C)樓地板面積合計 1500 平方公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 三、本基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

 

X(A)樓地板面積合計 550 平方公尺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O(B)樓地板面積合計 1100 平方公尺之老人福利機構

 

O(C)樓地板面積合計 1500 平方公尺之護理機構

 

O(D)樓地板面積合計 2000 平方公尺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評論主題】29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每 100 公升乾燥砂之滅火效能值為:(A)0.5 (B)1.0 (C)1.5 (D)2.0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0 條第五種滅火設備除滅火器外之其他設備,依下列規定核算滅火效能值:一、八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每三個為一滅火效能值。二、水槽每八十公升為一點五滅火效能值。三、乾燥砂每五十公升為零點五滅火效能值。四、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每一百六十公升為一滅火效能值。

 

 

100:X=50:0.5X=1

【評論主題】37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高層建築物應設置防災中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防災中心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 (B)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60 平方公尺 (C)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9 條高層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防災中心:

 

O(A)防災中心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  一、防災中心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

 

X(B)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60 平方公尺  二、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

 

O(C)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其顯示裝置及控制應設於防災中心  四、高層建築物左列各種防災設備,其顯示裝置及控制應設於防災中心:

 

O(D)高層建築物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者,其防災中心並應具備防災、警報、通報、滅火、 消防及其他必要之監控系統設備  高層建築物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其防災中心並應具備防災、警報、通報、滅火、消防及其他必要之監控系統設備

【評論主題】38 臺灣的電子業在世界上相當有名且發達,試問有關積體電路製造業潔淨區之潔淨室、下回風層及管橋應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設置二氧化碳滅火器 (B)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C)應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潔淨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

 

O(A)應設置二氧化碳滅火器  四、潔淨室、下回風層及管橋應設置二氧化碳滅火器。

 

X(B)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五、潔淨室、下回風層及管橋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O(C)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七、潔淨室、下回風層及管橋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O(D)應設置標示設備  八、潔淨室、下回風層及管橋應設置標示設備。

 

【評論主題】34 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樓地板面積超過 50 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多少比率者,可視為無窗戶居室?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評論內容】背法:通風2%,2隻手指頭”戳”鼻孔通風。採光5%,太陽太大,5隻手指頭舉起來檔陽光。

 

法規名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 條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三十五、無窗戶居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一)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評論主題】36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5 條規定,有關地下建築物之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其貫通防火區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 有多少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05 條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其貫通防火區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二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評論主題】30 依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得排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配管、配件、屋頂水箱、 竣工時之加壓試驗、配置、放水量、放水壓力、流水檢知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五、本基準所定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O(A)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得排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配管、配件、屋頂水箱、竣工時之加壓試驗、配置、放水量、放水壓力、流水檢知裝置、水源容量、加壓送水裝置、 送水口及緊急電源等規定   (一)  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得排除設置標準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條之配管、配件、屋頂水箱、竣工時之加壓試驗、配置、放水量、放水壓力、流水檢知裝置、水源容量、加壓送水裝置、送水口及緊急電源等規定

 

X(B)水源容量:以 8 顆水道連結型撒水頭,持續放水 20 分鐘以上計算之  (二)  水源容量:以四顆水道連結型撒水頭,持續放水二十分鐘以上計算之。

 

O(C)撒水頭放水壓力未符規定者,應設增壓供水裝置或其他有效增壓措施    (一) 撒水頭放水壓力未符規定者,應設增壓供水裝置或其他有效增壓措施。

 

O(D)民生水箱共用式室內水平配管應避免傾斜且裝置時儘量縮短配管與撒水頭間管距,撒水頭應配接防止水滯留之管接頭,配管末端連結水龍頭或馬桶水箱等日常生活用水設施,俾使配管內水源流動不滯留  (三)  配管、配件及閥類:  1、 民生水箱共用式室內水平配管應避免傾斜且裝置時儘量縮短配管與撒水頭間管距,撒水頭應配接防止水滯留之管接頭,配管末端連結水龍頭或馬桶水箱等日常生活用水設施,俾使配管內水源流動不滯留。

【評論主題】35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建築物在 A 層以上,第 B 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 C 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 D 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 者,不在此限。下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08 條

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1 依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規定,有關撒水頭放水量應在每分鐘 X 公升以上,最末端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 Y 公斤以上。X、Y 分別為何? (A)X=20,Y=0.5 (B)X=30,Y=1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五、本基準所定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四)  撒水頭:    3、 水道連結型撒水頭放水量應在每分鐘三十公升以上,最末端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零點五公斤以上或零點零五百萬帕斯卡(MPa)以上。

 

(D)X=30,Y=0.5

【評論主題】33 有關建築物之建築許可及施工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應請領雜項執照 (B)改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建築法

 

O(A)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應請領雜項執照第七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第二十八條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X(B)改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第九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份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O(C)敷設於建築物之空氣調節、昇降、消防等設備,均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設備第十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O(D)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 1 年,並以1 次為限第五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   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一項建築期限基準,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評論主題】32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5 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多少平方公尺區劃分隔? (A)300 (B)500 (C)1000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五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十層以下之樓層面積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具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二、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主要構造部分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之建築物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千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三、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主要構造為木造且屋頂以不燃材料覆蓋者,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評論主題】16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室外消防栓在 X 公尺以內,應保持空曠,於 Y 公尺範圍內,應附設水帶箱,X,Y 分別為何? (A)X=5,Y=3 (B)X=3,Y=3 (C)X=3,Y=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0 條室外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五、室外消防栓三公尺以內,保持空曠,不得堆放物品或種植花木,並在其附近明顯易見處,標明消防栓字樣。四、於其五公尺範圍內附設水帶箱,並符合下列規定:

 

【評論主題】28 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置於牆面者,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X 公分以上 Y 公分以下。X、Y 分別為何? (A)X=15,Y=50 (B)X=15,Y=30 (C)X=30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第 4 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依下列方式安裝:一、裝置於天花板或樓板者:(一)警報器下端距離天花板或樓板六十公分以內。(二)裝設於距離牆面或樑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二、裝置於牆面者,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十五公分以上五十公分以下。三、距離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四、以裝置於居室中心為原則。

【評論主題】1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稱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設置之室內消防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緊急電源之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 30 分鐘以上 (B)任一樓層內,全部室內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9 條室內消防栓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X(A)緊急電源之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 30 分鐘以上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O(B)任一樓層內,全部室內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 3.5 公斤以上四、任一樓層內,全部室內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

 

O(C)各消防栓瞄子放水量在每分鐘260 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 5 支時,以同時使用5 支 計算四、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六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同時使用五支計算之。

 

O(D)所在建築物其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 25 公尺以下,且各層之出入口附近設置 1 支以上之室內消防栓三、所在建築物其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且各層之出入口附近設置一支以上之室內消防栓。

【評論主題】10 有關緊急發電機設備之輸出容量計算基本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兩種以上之消防安全設備同時啟動時,設有能按次序逐次於 50 秒內供給消防安全設備電 力之裝置,或消防安全設備依其種類或組合不可能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

 

X(A)兩種以上之消防安全設備同時啟動時,設有能按次序逐次於50 秒內供給消防安全設備電力之裝置,或消防安全設備依其種類或組合不可能同時啟動或同時使用(如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與排煙設備)時,得免計入瞬時全負載投入之輸出容量三、緊急發電機設備之輸出容量計算(一)輸出容量計算之基本原則   2.但於兩種以上之消防安全設備同時啟動時,設有能按次序逐次於五秒內供給消防全設備電力之裝置,或消防安全設備依其種類或組合不可能同時啟動或同時使用(如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與排煙設備)時,得免計入瞬時全負載投入之輸出容量。

 

O(B)一場所設置兩種以上之消防安全設備時,其輸出之電力容量,須足供該等消防用電設備同時啟動且能同時使用三、緊急發電機設備之輸出容量計算(一)輸出容量計算之基本原則  2.一場所設置兩種以上之消防安全設備時,其輸出之電力容量,須足供該等消防用電設備同時啟動且能同時使用。

 

O(C)同一建築基地之不同場所,其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緊急電源負載總容量,大於供給其最大場所之負載所需之輸出容量時,得共用緊急電源,由一緊急發電機設備供給電力三、緊急發電機設備之輸出容量計算(一)輸出容量計算之基本原則      1.每一建築物應個別設置緊急電源。但同一建築基地之不同場所,其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緊急電源負載總容量,大於供給其最大場所之負載所需之輸出容量時,得共用緊急電源,由一緊急發電機設備供給電力。

 

O(D)每一建築物應個別設置緊急電源三、緊急發電機設備之輸出容量計算(一)輸出容量計算之基本原則      1.每一建築物應個別設置緊急電源。

 

【評論主題】27 有關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潔淨區之潔淨室、上回風層、下回風層及回風豎井頂部,設置密閉濕式自動撒水設備,應符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撒水頭應為快速反應型(第一種感度) (B)撒水密度每平方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潔淨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六、潔淨室、上回風層、下回風層及回風豎井頂部應設置密閉濕式自動撒水設備,並符合下列規定:

 

O(A)撒水頭應為快速反應型(第一種感度)  (一)撒水頭應為快速反應型(第一種感度)。

 

X(B)撒水密度每平方公尺每分鐘 6 公升以上  (二)撒水密度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八點一五公升以上,其計算方式由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另定之。 X(C)水源容量應在最遠之 30 個撒水頭連續放射 90 分鐘之水量以上。但撒水頭數未達 30 個者, 依實際撒水頭數計算水量  (三)水源容量應在最遠之三十個撒水頭連續放射六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撒水頭數未達三十個者,依實際撒水頭數計算水量。

 

X(D)氣淋室應設撒水頭  (五)氣淋室得免設撒水頭。

 

 

【評論主題】22 所謂無開口樓層係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那一項規定?(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O(A)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B)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X(C)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X(D)10 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3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 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評論主題】24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室內停車空間或汽車修理廠等場所,須使用泡沫噴頭,並樓地板面積每多少平方公尺設置一個,使防護對象在其有效防護範圍內? (A)7 (B)8 (C)9 (D)10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1 條  泡沫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二、室內停車空間或汽車修理廠等場所,使用泡沫噴頭,並樓地板面積每九平方公尺設置一個,使防護對象在其有效防護範圍內。

【評論主題】26 消防幫浦本體必須能耐最高水壓之 X 倍以上,且加壓 Y 分鐘後,各部位仍無洩漏現象才算合格。X、Y 分別為何? (A)X=3,Y=3 (B)X=1.5,Y=3 (C)X=1.5,Y=1.5 (D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六、幫浦本體必須能耐最高水壓之 1.5  倍以上,且加壓3分鐘後,各部位仍無洩漏現象才算合格(最高揚水壓力係指在全閉揚程換算為水頭壓力,再加上最高之押入壓力之總和)。

 

(B)X=1.5,Y=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