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評論
消防法39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
【林裕唐】評論
法規名稱:消防法X(☆)...
【star6868】評論
消防法第 15-2 條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第 15-3 條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始得申請個別認可。容器應依前項個別認可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銷售。第一項所定容器,其製造或輸入業者申請認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認可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撤銷、廢止、延展、合格標示停止核發、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所定容器之規格、構造、材質、熔接規定、標誌、塗裝、使用年限、認可試驗項目、批次認定、抽樣數量、試驗結果之判定、合格標示之規格與附加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