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五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十層以下之樓層面積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具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二、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主要構造部分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之建築物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千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三、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主要構造為木造且屋頂以不燃材料覆蓋者,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32.32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5 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其總樓地 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多少平方公尺區劃分隔?(A)300(B)500(C)1000(D)1500
【林裕唐】評論
法規名稱: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五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十層以下之樓層面積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具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二、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主要構造部分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之建築物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千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三、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主要構造為木造且屋頂以不燃材料覆蓋者,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