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113消四特】評論
災害防救法 第 23 條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
【林裕唐】評論
(A) 災害防救演習第 23 條 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B) 災害防救物資之儲備及檢查第 23 條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C) 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第 23 條 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D) 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第 27 條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A)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B)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C)九、定期調查、整備政府與民間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十、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十一、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二、同意內政部選擇損失最小之方法,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以維持電波暢通。內政部對於前項因協商達成改善方案,或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致造成相對人損失,應給付相當之補償。前項之損失補償,應以協議為之,作成協議書,並得為執行名義。有關損失補償之程序、方法、期限、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第 27 條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損失查報、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十、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十一、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十二、鐵路、道路、橋梁、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D)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十五、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前項災害應變措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應變事項。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實施時機、處理人員、程序、危險標誌之張貼、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