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eichen Cho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中央標準法: 第十六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第十八條(從新從優原則)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第一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民事訴訟法:(一事不再理)第253條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希望有幫助到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