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公法人=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詹明璟】評論
公法人→國家、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農田水利會、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Aimee Kung】評論
人權保障之主體是指:「〈基本〉人權」所要保障的對象。基於這樣的理解而言,人權的內容不外自由權、平等權、參政權與受益權。而簡化為我們容易切身感受的情況就是人身自由與財產的自由,所以人權保障的概念或對象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對私法人的保障亦隱含人身自由與財產自由的保障。公法人是依憲法或法律規定而設立,其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權而設立,所以原則上非人權保障之主體。節錄自: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90907563
【CHEN HAO LI】評論
公法人 → 用來保障人權而設立 (非被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