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要上榜~】評論
地方制度法:§53-①: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公立、私立都不行。 題目只有寫教師... 感覺好像也有點問題。 (天曉得他是 專任 還 兼任的教師)
【林書仰】評論
請問一下c為何對呢
【王28】評論
題目已經有寫台北市市議員可以"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加油努力】評論
求解,拜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