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ya】評論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附表。(八) 應收帳款:係因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發生之債權。 應收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收 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 帳。 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款項收 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並應附註說明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設定擔保應收帳款應於附註中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