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2012 年因大批外籍移工群聚臺北車站慶祝開齋節,臺鐵以阻礙旅客行進動線為由,不許可申請並在一樓大廳圍起紅龍禁止移工聚集喧嘩;但同年臺鐵卻同意文化部邀請多名舞蹈系學生,在車站大廳舉辦藝術舞蹈活動,因此遭質疑雙重標準。對此事件涉及的法律原則與人民權益,以下四位同學的看法,何者較為合理?
(A)甲生:外籍移工不具我國國籍身分,故不受勞動基準法的保障
(B)乙生:外籍移工沒有依集會遊行法事前申請許可,故本該依法驅離
(C)丙生:臺鐵的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對於不同團體申請的審查標準應一致
(D)丁生:這樣是差別待遇,違反比例原則,應撤銷文化部的活動許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2292
統計:A(11),B(253),C(1048),D(45),E(0)

用户評論

【用戶】TP.C.K.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D 違反平等原則1.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所謂的平等原則追求的並非機械式的、絕對的形式平等,而是實質上的平等,必須從事物之本質為角度出發,相同的事件就為相同的處理,不同的事件就應該為不同之處理,平等原則的核心並非在於禁止差別待遇之發生,而係禁止恣意的、違法的差別待遇。2.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係基本權中平等權的延伸,平等權禁止國家不論是立法、行政亦或司法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因此,行政行為亦必須受到平等原則之拘束。3.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4.平等原則之思考可以分為以下二個層次:(1)確實有差別待遇存在(2)差別待遇是否有正當性

【用戶】Peter Wkf ,徵婚

【年級】

【評論內容】"(A)甲生:外籍移工不具我國國籍身分,故不受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外國人之適用,有無法條  ?

【用戶】人生就像心電圖,一帆風順就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To3內政部台內勞字第三四五三三○號函及勞委會勞動一字第三○八二五號函亦分別持相同見解:「一、外籍人士受僱於本國工廠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其與雇主所簽訂勞動契約內容有關權利義務規定與本國勞工之勞動契約相同,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並受本國勞工法令之保障。二、外籍人士如居留原因消失而不自動離境或居留目的並非依法應聘而受僱於本國事業單位,應依照外國人出入國境及停留規則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限令出境,如有上開情事者應即送請警察機關處理。」、「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外籍勞工,不論何時入境,均應有該法之適用,唯外籍勞工與事業單位訂立定期契約者,其勞動基準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勞工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