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 Dine】評論
第三條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定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之中小學,在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在非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擇一認定者。http://www.edu.tw/files/site_content/EDU01/EDU9725001/20050128/9437-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