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蘭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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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強制執行須知第八點 參與分配 債權人有多數時,部分債權人如已聲請強制執行,而他債權人欲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逾期聲明參與分配者,僅能就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強執法第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