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詹】評論
名 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黃小芳】評論
到底是22.5還是21.5?
【AMY】評論
前三年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