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h168024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二十六條之一 本條例於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 行政院得決定停止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 行政院恢復前項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後十日內,應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 意時,該恢復適用之決定,應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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