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82依「管理外匯條例」第26-1條規定,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何者得決定停止第7條、第13條及第17條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嗣後要恢復前項條文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應經何處理
(A)由行政院逕予公告恢復實施
(B)由行政院送總統公告後實施
(C)由行政院送立法院追認同意恢復適用
(D)由中央銀行公告恢復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1139
統計:A(39),B(18),C(690),D(127),E(0)

用户評論

【用戶】wh168024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二十六條之一 本條例於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 行政院得決定停止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 行政院恢復前項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後十日內,應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 意時,該恢復適用之決定,應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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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二十六條之一 本條例於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 行政院得決定停止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 行政院恢復前項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後十日內,應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 意時,該恢復適用之決定,應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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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二十六條之一 本條例於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 行政院得決定停止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 行政院恢復前項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後十日內,應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 意時,該恢復適用之決定,應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