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 Hui】評論
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Sophia】評論
會議規範第55條
【詹佳蓉】評論
關於(B)選項,我查了一下:對人的表決採不記名,是出於對投票者『不受干預性』& 『隱私性』的考量(可能是怕落選的人對不支持自己的人事後找碴吧... ...((溜)
【shalin】評論
表決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用機械表決)(二)起立表決。(三)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四)唱名表決。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贊同, 即應 採用。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或「棄權」。 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五)投票表決。前項第五款,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