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左列兩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乙、具有幕僚性質的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右陳○○長」字樣。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
【chocolate011】評論
「簽」:承辦人員就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