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菀倫】評論
第十二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余若涵】評論
憲法修正案與領土變更案:1/4提議,3/4出席,3/4決議,公告半年,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1/2
【阿倫】評論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