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an Chen】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四條(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係指在左列領域中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一、一般智能。二、學術性向。三、藝術才能。四、創造能力。五、領導能力。六、其他特殊才能。前項各款鑑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Chui Cheng】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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