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88116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2 條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B)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第 20 條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資訊、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前項所定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A)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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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2 條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B)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第 20 條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資訊、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前項所定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A)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