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愛晏】評論
釋字第 380 號
【温季庭】評論
制度保障功能來自學理上的「制度性保障」,此一概念為德國威瑪憲法時期學者Carl Schmitt所提,其原先係指在憲法規範之下,某些具有特定範疇、任務及目的之制度應為國家憲法所承認,受到憲法之特別保護,非立法者藉著訂定或修改法律得以廢棄,惟其並未課予國家積極創設理想制度的義務,而是國家予以一種「現狀的擔保」。而Carl Schmitt當初提出「制度性保障」之概念,其目的在於將「制度」與「基本權利」二者加以區別。因為在威瑪憲法時期,當時盛行的見解認為,憲法中基本權利的規定對於立法者而言並無拘束力,因此立法者得透過法律架空基本權利之規定,對此,Carl Schmitt特別提出「制度性保障」之理論,將某些「制度」與「基本權利」相區隔,以...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