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4.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於庚後,甲、乙、丙三人協議分 割 A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即取得所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B)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絕不能再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 
(C)A 地分割後,庚之抵押權當然僅存在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D)庚同意分割,其抵押權移存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279
統計:A(145),B(12),C(220),D(422),E(0)

用户評論

【用戶】蕭鉛筆(坐四望三)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如果變成販賣,請告知,我定改回)依民法第八六八條之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亦即抵押之不動產雖經分割成數筆,但抵押權仍存在於分割後之各筆不動產上,不受不動產分割之影響。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白話版:甲乙丙三兄弟共同擁有一塊土地,每個人剛好都拿1/3,其中大哥甲欠鄰居庚錢,所以將他的1/3土地抵押給庚。恰巧三兄弟每個人都需要錢,所以想要分割土地,但是以法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

【用戶】徐川崎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佛心來的 感恩

【用戶】Jk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應該也可以用民法第824之1條來解這一題~民§824-1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

【用戶】biceileen

【年級】

【評論內容】(A)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即取得所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不動產分割,要完成移轉登記後,才能說是取得「所有權」(B)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絕不能再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 ---若其中有人不履行分割契約,已逾時效時,可提請法院裁判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