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jinly Jin】評論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十六條 保險人因當事人或要保人告知不實而解除契約,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張小翎】評論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WEI】評論
請問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甚麼意思@ 不是一個月就消滅了嗎
【Karen Chiang】評論
保險人因當事人或要保人告知不實而解除契約,"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滿兩年後才知道,即使有可以解除的原因也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