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vijinly Jin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十六條 保險人因當事人或要保人告知不實而解除契約,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用戶】Karen Chi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保險人因當事人或要保人告知不實而解除契約,"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滿兩年後才知道,即使有可以解除的原因也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