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 Oradee】評論
休職期間為六個月以上
【Ellen Chen】評論
休職為懲戒處分之一種。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規定:「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經懲戒處分受休職人員,在不得晉敘期間考列乙等以上者,不能取得升等任用資格。亦即受休職懲戒處分人員於不得晉敘期間考列甲等或乙等,僅得發給考績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