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8.揚眉瞬目: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439
統計:A(2273),B(774),C(223),D(2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保證、「主權利」與「從權利」、業務侵佔之共犯

用户評論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精修 (一) :解釋名詞:一、共犯:一個犯罪事實因數人之共同加工而成立者謂之共犯。二、正犯:正犯為實施不法構成要件之人。三、廣義共犯:由廣義言之,共犯包括共同犯罪之總體,凡有獨立犯罪性質之正犯,以及有附隨性質教唆犯均屬之。四、「狹義共犯」:由狹義言之,「共犯」僅指「附隨性質」之「教唆犯」及「幫助犯」。五、「限制從屬性原則」:認為「主行為」只要是(一)「故意違犯」而且(二)具「違法性」之「行為」,即為已足,而「不以」具有「罪責」而足以構成犯罪為必要。易言之,「共犯」之「主行為」只要是「構成要件該當」而「違法」,雖「不具罪責」之「刑事違法行為」,但「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亦足以「從屬依附」而構成「共犯」。國立空中大學「 書香園地」: 96上刑法總論 期末考

【用戶】mark liang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故意且違法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甲殺丙,乙準備槍,甲開槍(故意且違法)-甲是正犯,乙是幫助犯(共犯)甲殺丙,乙準備祭壇,甲念咒(故意但不違法)-不犯罪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具有罪責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甲20歲(有罪責正犯),甲殺丙,乙準備槍,甲開槍-甲是正犯,乙是幫助犯(共犯)甲未滿14(無罪責正犯),甲殺丙,乙準備槍,甲開槍-甲不犯罪,乙是幫助犯(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