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何種情事,非申請改姓之規定?
(A)被認領
(B)被收養
(C)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2203
統計:A(12),B(9),C(15),D(495),E(0)

用户評論

【用戶】monika.a123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被認領。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用戶】monika.a123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四、其他依法改姓。

【用戶】braces03w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第8條(改姓、冠姓)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第9條(改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