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Tea Cher】評論
志願服務法第20條第2項。
【Andy Hsieh】評論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第二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重新規定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