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某甲於 104 年年初死亡,遺有配偶及 2 個已成年子女,父母均健在,並有各自生活之兄、姊各 1 人。就甲之親屬狀況,計算遺產稅稅基時,不含喪葬費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金額為多少元?(本題一律給分,請選E)
(A) 600 萬
(B) 680 萬
(C) 760 萬
(D) 880 萬
(E)一律給分

參考答案

答案:E
難度:簡單0.873905
統計:A(15),B(26),C(11),D(20),E(499)

用户評論

乘風遠颺】評論

感謝您的發問。出題老師應該沒注意到物價調整,故本題有疑義:扣除額839萬(無選項符合)=配偶493萬+子女50萬*2+父母123萬*2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51180號公告104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一、遺產稅(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三)扣除額: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4、重度以上身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