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ㄊㄊ】評論
(A)(B)所得稅第14-4條(D) 所得稅第24-5條
【艷陽思寒】評論
第 24-5 條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一、持有房屋...
【陌生】評論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這段在解釋何種情況用何種稅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這段在解釋有申報義務的對象D是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營利事業==表示總機構在境外...1年內適用45%..超過1年為35%==所以是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