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852963 y】評論
普通法系(英語:Common Law;中文翻譯為「普通法」,是取其「普遍通行」之意),又稱英國法系或海洋法系[1]。起源於中世紀的英格蘭,目前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約24億人)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或混合民法系統中[2]。該法系與歐陸法系(又稱「大陸法」)並稱為當今世界最主要的兩大法系。英國法系的特點就是判例法,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precedent),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歐陸法系(civil law、civilian law、Roman law),亦稱大陸法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市民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受羅馬法影響而成立的法律系統,與英美法系並列的當今世界兩大重要法系之一,覆蓋了當今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