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下列何者非屬形式意義的憲法?
(A)中華民國憲法
(B)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C)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D)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0435
統計:A(6),B(17),C(0),D(58),E(0)

用户評論

【用戶】JC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形式意義:有憲法之成文法典,經過制憲機關,依照一定程序通過後公布之法典。依其性質,其制定與修改與普通法律不同,而其效力亦較普通法律優越。1. 形式意義的憲法,不一定與實質意義的憲法有相同的內容:依實質意義只要在內容上具有憲法實質,雖無形式法典之具備,亦不得否定其憲法之存在、如英國。2. 憲法之制定與修改異於普通法律:憲法制定,修改的機關或手續與普通法律有別,以建立並維持其優越的權威。3. 憲法之效力高於普通法律:憲法係國家之最高法規,原則上優越於一般法律與命令,一般法令與之牴觸者無效。資料來源:中華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