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崇桓】評論
公益勸募條例第 18 條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6973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2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4 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jean071341】評論
謝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