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yce Shen】評論
第72條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Yang Ching Ch】評論
謝謝解答~
【Lin Pj】評論
A:第69條B:第70+72I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