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民事訴訟之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救濟之方式為何?
(A)上訴
(B)抗告
(C)再審
(D)請求繼續審判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9238
統計:A(10),B(11),C(17),D(293),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0條 (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