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民事訴訟之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救濟之方式為何?
(A)上訴
(B)抗告
(C)再審
(D)請求繼續審判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9238
統計:A(10),B(11),C(17),D(29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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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80條 (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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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84條 (和解時之訴訟費用負擔)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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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16條 (調解成立之效力與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