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監督上訴之標的為:
(A) 受其他機關之等級權力拘束之機關所作出之一切行政行為,如法律不排除對此等行政行為提起訴願之可能
(B) 任何行政行為
(C) 受監督或監管之公法人所作之行政行為
(D) 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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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一百六十四條(監督上訴)一、監督上訴之標的為受監督或監管之公法人所作之行政行為。二、僅在法律明文規定之情況下,方可提起監督上訴;監督上訴具任意性,但另有規定者除外。三、如法律對行政行為之恰當性設立一監督,則僅得以被上訴所針對之行為之不當為監督上訴之依據。四、僅在法律賦予有代替權之監督權力時,且在該權力範圍內,方得變更或代替被上訴所針對之行為。五、在規範訴願之規定中與監督上訴本身性質無抵觸,且與被監督實體之自主應受之尊重無抵觸之部分,適用於監督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