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一百六十四條(監督上訴)一、監督上訴之標的為受監督或監管之公法人所作之行政行為。二、僅在法律明文規定之情況下,方可提起監督上訴;監督上訴具任意性,但另有規定者除外。三、如法律對行政行為之恰當性設立一監督,則僅得以被上訴所針對之行為之不當為監督上訴之依據。四、僅在法律賦予有代替權之監督權力時,且在該權力範圍內,方得變更或代替被上訴所針對之行為。五、在規範訴願之規定中與監督上訴本身性質無抵觸,且與被監督實體之自主應受之尊重無抵觸之部分,適用於監督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