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甲女係乙男、丙女二人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丙自始知乙非甲之生父,乙不知;結婚三年後,乙、丙二人離婚,甲於成年前二年經丙告知乙非其生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民法規定,甲視為乙、丙之婚生子女
(B)丙於離婚時,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C)甲於成年後二年內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D)乙即使於甲成年後,始知悉自己非甲之生父,因甲已成年,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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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icca7travell】評論

(參照民法第1063條)A) 依民法規定,甲視為乙、丙之婚生子女 -->推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B) 丙於離婚時,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離婚時知其情3年,已逾否認之訴,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為之(C) 甲於成年後二年內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D) 乙即使於甲成年後,始知悉自己非甲之生父,因甲已成年,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自知悉時起算兩年內,得提否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