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lly Liu】評論
名 稱 身心障 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第 9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嚴重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Lin Peiyi】評論
修正後的特教法,從原來33個條文擴充到51個條文,原本身心障礙的分類中,有一類是「嚴重情緒障礙」,但因無法涵蓋ADHD(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候群,俗稱過動兒),而且學童也可能有情緒問題或行為問題,或是兩者皆有,修法後改為「情緒行為障礙」,即可全部涵蓋。
【Frank Liu】評論
請問法源在哪?到處都找不到…
【陳嘉】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